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3民初1339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3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斌汽车租赁费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欠付租赁费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13元,由被告梁伟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斌汽车租赁费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欠付租赁费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13元,由被告梁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