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薄晓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9********1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9民初8号 |
案号 |
(2020)冀0529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世桐、薄晓立、巨鹿县澳锐特屠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任敬全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世桐、薄晓立、巨鹿县澳锐特屠宰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