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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晶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0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城商初字第01009号
案号
(2016)苏1302执3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东润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1442779.98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2779.9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晶磊名下位于夏阳银湖花园88号的房屋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最高额为1500000元);三、被告周晶磊对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宿迁东润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7元,公告费560元,19397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时间
2016-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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