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文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5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3民初3519 |
案号 |
(2020)鲁0283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伟雷、被告宁文茜付给原告周金安货款7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77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