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成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1********5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302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17)川1302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成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中德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续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90499元。二、被告南充实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中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