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7********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7582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明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柳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明伟支付利息1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并就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柳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