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1147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3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红斌支付货款2827085元,并支付货款2827085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邓红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94元(由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