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9********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452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原告李宝全与被告郭峰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予以变更。二、被告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李宝全82654.84元。三、被告张洪光对被告郭峰赔偿原告李宝全82654.84元中的12777.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2.38元,由原告李宝全负担419.39元,被告郭峰负担472.99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郭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