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7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2民初5158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2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及标准: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0.4%计算)。二、被告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飞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被告江苏分享传媒有限公司、盐城市德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大泽包装有限公司、朱荣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280元,由被告江苏兰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