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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长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4民初1241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长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借款日计算利息至还款日为止(其中本金26万元从2017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7万元从2018年1月开始计算,已归还的15600元予以抵扣)。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5元,由被告张长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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