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长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1241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长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借款日计算利息至还款日为止(其中本金26万元从2017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7万元从2018年1月开始计算,已归还的15600元予以抵扣)。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5元,由被告张长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