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1404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汝来偿还合伙欠款187116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汝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5元,由原告龚汝来负担4743元,由被告刘新华负担40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