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0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3,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二、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1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3,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三、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2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4,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7,200元;四、上述款项如有逾期,则要求被告杨叶财、赵春华按实际本金数,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栾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