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远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远星尚欠原告张家勇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 2 750元、违约金2 500元,合计55 250元。被告梁远星定于2020年4月12日前还15 000元,被告梁远星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还清40 250元给原告张家勇;二、被告梁远星应支付律师费4 000元给原告张家勇,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三、被告梁远星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原告张家勇有权就尚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28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 228元,由被告梁远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