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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志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2********1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024民初817号
案号
(2020)桂1024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方志众、黄桂金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21309.93元,总计401309.93元 (利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609元,依法减半收取4304.5元,由被告田永欣、王金焕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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