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金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7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02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17)闽0902执1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金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星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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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尔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157490191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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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德市天湖东路2号宝信城市广场22幢2206-22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