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顺平县星硕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平县星硕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建朋货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付建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 ,保全费 2270元,以上共计8070元,由被告顺平县星硕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会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60526935234 |
登记机关 |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顺平县西下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