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4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2民初3657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罗彬瑞借款568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罗彬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由郑凯负担610元,罗彬瑞负担328元(此款罗彬瑞已交纳,郑凯应负担的610元与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