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2********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赛民初字第04670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2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面对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伟偿还借款2 150 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 150 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面对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