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9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冯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海虹返还团购款116160元并支付补偿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团购金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广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树荣对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冯帅在上述第一项判项对原告冼海虹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冼海虹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冼海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620元(原告冼海虹已预交),由原告冼海虹负担2837元,由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冯帅负担2783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广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树荣在732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