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宫秀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82********4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82民初2507号 |
案号 |
(2020)辽078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秀芹、孙明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1200元及本金212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杜国余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宫秀芹、孙明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