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1********16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1771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77万元、到期利息(以本金67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的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二、如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履行义务,则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借款利息由年利率9.72%调整为年利率12.636%;三、如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给付内容,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财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浠水国用2016第16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浠房权证清泉字第8600269号)请求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鄂州市友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晨光、姜亚樱、毕晓寰、陈国红对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向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320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承担,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鄂州市友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晨光、姜亚樱、毕晓寰、陈国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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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春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32162116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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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