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02********5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城商初字第1358号 |
案号 |
(2017)鲁0214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 490 135.7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 000元。三、被告许海滨、被告周遵斌、被告许海波、被告黄佩佩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与被告乔淑琴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有效,被告乔淑琴在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721元,保全费5 000元,邮寄费30元,共计39 751元,由六被告负担。六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