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世成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1********003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129民初2113号 | 
| 案号 | (2020)赣1129执41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钟艳芳、刘世成尚欠原告万年县万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元整、利息165732元(利息结算至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万年县万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85732元及后续利息,即由被告钟艳芳、刘世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00元即可,原、被告均表示认可。二、上述款项被告钟艳芳、刘世成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6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利息80000元。原告万年县万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三、被告钟艳芳、刘世成承诺严格按上述还款约定的时间清偿欠款,一期违约全期违约,原告万年县万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借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钟艳芳、刘世成自愿按未还清借款本金部分,按月息1.8%自2016年7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本案诉讼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3元,被告钟艳芳、刘世成自愿承担4000元,原告万年县万达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91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