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612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龚兵、孙露燕,被告卢志春、刘雪云夫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卢北昌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约定利息287200元(算至2018年4月26日止),并承担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本金40万元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龚兵、孙露燕、卢志春、刘雪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