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6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小彪、黄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聂秋牙借款本金756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为704720元,此后利息按本金756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廖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