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胜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1246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胜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高胜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