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贤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2********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81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贤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瑞昌市苏科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瑞昌市苏科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贤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