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8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1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瑞昌支行信用卡(卡号:6227185002238486)本金49880.28元、利息1380.51元、违约金1211.49元,合计52472.28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并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利息按领用合约规定计收至被告石斌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石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