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816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罗根民48570.35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5元(缓交),由被告张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