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81民初1348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金华市钜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退还九江市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 400元,承担货款被占用的利息1106元; 二、金华市钜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返还九江市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三、驳回九江市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九江市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3元,金华市钜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义龙负担23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