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孟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7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21民初1935号 |
案号 |
(2020)湘0321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仁秋欠款1 550 0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 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第三人何孟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仁秋欠款1 100 0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 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 800元,由被告李键负担16 860元,由第三人何孟良负担11 9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