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1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02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20)湘1102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国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60 000元;二、限被告蒋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国荣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为止;三、驳回原告沈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50元,减半收取2 225元,由被告蒋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