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蒲瑞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3********1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民初1002号 |
案号 |
(2020)甘0523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永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李胜强的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61042.5元(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借款本金95000元,按年利率18%计息为33867.5元,扣除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利息5000元,此期间的利息应为28867.5元;2016年4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借款本金55000元,按年利率18%计息为32175元,),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止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蒲瑞珍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永斌、蒲瑞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