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叶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0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3,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二、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1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3,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三、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2022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栾学本金14,000元及利息3,200元,本息合计17,200元;四、上述款项如有逾期,则要求被告杨叶财、赵春华按实际本金数,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栾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