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金晟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民初7334号 |
案号 |
(2018)皖0111执2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传保、合肥金晟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太萍借款本金718256.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718256.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月息1.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太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9600元,由被告戴传保、合肥金晟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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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9719063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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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乐富公寓1幢13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