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10260号 |
案号 |
(2020)黑0102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金运道路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1559.59元。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李景春负担。(此款原告哈尔滨金运道路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待被告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