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95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明武、张丹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战海借款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一并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至日的利息;二、被告李明武、张丹凤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1.25元,由被告李明武、张丹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