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德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34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安财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玉芝护理费14,670元、误工费10,212.67元,合计24,882.67元;赔偿原告杨艳敏护理费14,670元,误工费9,148.67元,交通费130元,合计23,948.67元;二、被告田德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玉芝40,908.40元{[医疗费47,306.25元(57,306.25元-10,000元)+伙食补助费2,050元+鉴定费1,941.75元]×80%},赔偿原告杨艳敏14,511.34元[(医疗费39,447.43元+伙食补助费1,750元+鉴定费1,941.75元)×80%-20,000元];三、被告张凤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玉芝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0,339.60元{[医疗费47,306.25元(57,306.25元-10,000元)+伙食补助费2,050元+鉴定费1,941.75元]×20%},赔偿原告杨艳敏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8,627.84元[(39,447.43元+1,750元+1,941.75元)×20%];四、驳回原告陈玉芝、杨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36元,由被告田德有负担786.688元,被张凤君负担196.6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