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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恒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521民初1893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恒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孟庆镇垫付石款58 070元;并以此为基数,给付2016年9月25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75.24元,减半收取计937.62元,由钱恒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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