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琦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989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何琦光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40元给原告邓多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琦光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