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8301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易品雅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6000元;二、被告哈尔滨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易品雅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上述给付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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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阚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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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巴陵街10号404、405、4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