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1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皖烨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玲、赵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5二、被告胡军对被告芜湖皖烨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玲、赵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30元,由被告芜湖宏晟矿业有限公司、芜湖皖烨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胡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