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3107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洪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50642462J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