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3********1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23民初1369号 |
案号 |
(2020)云2823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燕华、李纪平向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每月28日前偿还3000元;2015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50392.99元及按照双方于2012年9月 10 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4052313120910140000014)约定的计息方式产生的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于2022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所有借款利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全部偿还完毕止;二、如被告王燕华、李纪平未按期限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未偿还的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4052313120910140000014)计算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罚息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被告王燕华、李纪平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