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5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82民初53号 |
案号 |
(2018)苏0982执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山、张四友、刘益俊、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卞松祥借款155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朱盛华对被告陈山、张四友、刘益俊、卢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施兴红在3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连带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施兴东对被告施兴红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卞松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55元,由被告陈山、张四友、刘益俊、卢平负担,被告江苏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典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朱盛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卞松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