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5********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5民初926号 |
案号 |
(2020)黔2725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波借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八十元; 二、驳回原告刘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刘波已预交),由龚杰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刘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