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树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88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树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景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张景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树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被告李树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