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小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87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小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合庆借款本金151000元;二、被告马小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合庆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合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被告马小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