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8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福瑞工资款4275元、常福林4050元、常立华3975元、常立明4500元、张换春4425元、宋庆宁4050元、宋中合4050元、常帅4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陈红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