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漳县至润之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64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漳县至润之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冀保荣借款本金48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冀保荣对被告武希良、崔素芬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临漳县至润之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素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张村集乡武孔齐村 |